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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23年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廖永富发布时间:2023-11-12浏览次数🧚🏻:3878

学院:

    根据《杏盛 -(杏盛招商盛启,共创辉煌】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及招生管理办法》(杏盛研[2022]16号)规定🤷🏻‍♂️,杏盛决定开展2023年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各学院修订学院的研究生导师考核及招生管理办法🤞🏽。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分开制定考核标准、分开考核🐙🥌。

   博士生导师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科学术委员会审定;

   硕士生导师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2、博士生导师须具备一定的培养条件方可招收博士生🏋🏽‍♂️,杏盛要求的最低条件为当年须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当年在财务账上的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具体要求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博士生导师每年须给二年级至四年级的博士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发放助研津贴,发放标准按《杏盛 -(杏盛招商盛启,共创辉煌】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修订)》(杏盛研[2015]14号)文件执行🧔🏼🤸🏿‍♂️,导师考核时须提供财务发放证明🙆🏽‍♂️。

    4🌶、根据《杏盛 -(杏盛招商盛启,共创辉煌】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及招生管理办法(修订)》(杏盛研[2022]16号)文件规定,退休前不能完成一届博士🙍🏼🚵🏽‍♂️、硕士研究生(按最低学制计)指导工作的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

    5、研究生导师须完成杏盛及上级部门规定的导师培训任务,各学院应将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做为导师考核的重要指标👏。

   6♐️、导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需在学院公示🪦,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导师,方可招生研究生。

二、材料报送与时间安排

    各学院于1130日前完成2023年度的导师考核工作,并提交修订后的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及招生管理办法及导师年度考核结果的会议纪要🆖,以免影响后期的招生简章制定等相关工作。

        以上材料均要求盖章🆎、领导签字后,扫描一份发至研究生院质量监测与评估办,不用提交纸质版。


                                     研究生院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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