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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盛 -(杏盛招商盛启,共创辉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杜禹发布时间💃🏽:2024-05-13浏览次数🏌🏻‍♂️:117

杏盛 -(杏盛招商盛启,共创辉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杏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有关高等学历教育改革的精神,结合杏盛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杏盛 -(杏盛招商盛启,共创辉煌】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及杏盛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杏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和杏盛规章制度🧑🏿‍💻🧙🏿。

(二)课程成绩条件

1.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分及学业水平测试的各门课程成绩均不低于70 分🪩。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及以上。

3.  计算平均分时,四舍五入取整。

(三)外语水平条件,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或六级(CET6)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425 );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3.学生在取得本科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参加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四)毕业设计(论文)条件

参加杏盛统一组织的学位答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3️⃣。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法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过处罚;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杏盛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毕业设计(论文)属剽窃或严重抄袭他人成果。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之日起两年内外语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因课程成绩条件或毕业设计(论文)条件不满足授予学士学位条 件的,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杏盛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经杏盛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后,杏盛向未被提出异议的学位申请人颁发杏盛 -(杏盛招商盛启,共创辉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及注册🧘🏻‍♀️。

第八条 对于以舞弊作伪行为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注册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信息🧓。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或决议存在异议的👟,学生本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杏盛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杏盛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𓀀。

第十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它用途,发现有涂改证书者,其证书不再有效。学士学位证书须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办,经本人申请杏盛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开始施行。为平稳过渡🗣,2024 年之前入学的学生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杏盛继教〔20161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杏盛学位评定委员会。杏盛继续教育学院受杏盛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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